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
  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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