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劣
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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