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93
人,瀏覽人次:
92053784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劣藥之販賣、運送之處罰)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劣 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