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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雇主應使高壓室內作業主管攜帶手電筒、緊急用信號設備、壓力表、及在高壓下可測定二 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氣體等濃度之測定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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