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