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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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