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環境保護技術員經撤銷合格證書,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合格證書;依規定
  再請領合格證書時,須經再訓練及格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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