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客戶有第三十四條違約情事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本公司註銷證券借貸帳
戶者,於清償、給付完畢或結案後,本公司始得重新受理其開立證券借貸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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