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簡任典獄長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具有簡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曾任薦任典獄長二年以上,或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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