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辦理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年度內請事、
  病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假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工友平時
  考核及獎懲標準,由本府訂定之。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二款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
  一、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行政懲處於同一年度經獎懲
      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服務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
      者。
  三、負責盡職,承辦業務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四、服務熱忱,任勞任怨,普獲主管同仁讚許者。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六、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五、辦理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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