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勤務規劃以一段式為主、二段式為輔,嚴禁三段式以上之勤務編排方式,
並應確實掌握下列時、空重點,有效使用現有警力。勤務輪流方式,必須
週而復始,循環銜接,不留空隙。並依其主觀及客觀情況變化,適時檢討
與修正:
一、治安尖峰時間與地段。
二、交通尖峰時間與地段。
三、地區特性、狀況時間與地段。
四、勤務規劃,在分局以上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分駐所、派出所應由
    所長或所長職務代理人為之。
五、夜間出勤處理事故或案件,應注意安全及保持良好通訊,必要時,所
    長、副所長得適時派員支援協助。
六、擔服巡邏臨檢等攻勢勤務以組合警力方式執行為原則。
七、各勤務執行機構主管對於所屬執勤安全及執勤能力與默契,應於訓練
    及集會中加強要求及實作演練。
八、規劃巡邏勤務以二人實施為原則,機動有效運用,以增加轄區巡邏密
    度;警力不足時,得編排替代役男或調派義警、民防、山青等民力協
    勤。
九、各分駐所、派出所業務資料整理協助內部管理及庶務性等工作,應由
    該所副所長、巡佐、小隊長或分項由警員兼辦為宜;另伙食委員於辦
    伙時間,得免除勤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