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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需使用經管以外之不動產,經徵詢主管機關或其他管理機關,確 認無適當之市有不動產可供使用者,經本府核准後,得承租非市有不動 產。但有權利糾紛、產權不明或無法提出權利書狀者,不得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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