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需使用經管以外之不動產,經徵詢主管機關或其他管理機關,確
  認無適當之市有不動產可供使用者,經本府核准後,得承租非市有不動
  產。但有權利糾紛、產權不明或無法提出權利書狀者,不得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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