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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主席之擔任及避)
縣、市議會開會時,由議長為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主席 ,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縣市議會開會時,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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