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本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實施更新計
  畫時,應詳細調查現實狀況,並審酌衛生及安全上之需要,劃定更新地
  區,分別擬訂重建、整建或維護更新計畫。
  前項更新計畫應注意名勝古蹟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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