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本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實施更新計 畫時,應詳細調查現實狀況,並審酌衛生及安全上之需要,劃定更新地 區,分別擬訂重建、整建或維護更新計畫。 前項更新計畫應注意名勝古蹟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