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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