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複線運轉區間,對由中途退回之列車或暫時改為單線運轉時,對於與複
  線運轉作相反方向運轉之列車,應在與相反方向路線之進站號誌機相當
  之地點或站界標同一地點,以代用手作號誌顯示適當之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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