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因燈光熄滅等情事,出發號誌機不能顯示險阻號誌或通過號誌機不能顯
  示注意號誌,須使規定通過之列車停車時,應依進站號誌機之險阻號誌
  ,令列車一度停車,將情事通知司機員後,將進站號誌機顯示進行之號
  誌,並在出發號誌機之位置,於列車進站前,顯示代用手作險阻號誌。
  前項情事,如進站號誌機同時不能顯示進行號誌時,應依第三百五十七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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