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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