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
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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