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重劃區重劃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
  ,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
      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圖公告當期該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
      會應檢具有關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
      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
      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雙方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
      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並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而
  訂有耕地租約者,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
  並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圖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