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測繪業應於取得許可或完成公司登記後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技師
  公會或同業公會,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前項測繪業登記所在地無地方性之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者,得加入全國
  性之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
  測繪業營業後,其經許可或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
  一、測繪業於取得許可或完成公司登記後,應加入公會並申請測繪業登
      記證後,始得營業。開始營業後許可、登記事項如有異動者,應即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俾利主管機關建立動態管理及後續
      監督與管理。
  二、測繪業以加入登記所在地之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為原則,若測繪業
      登記所在地無地方性之公會,得加入全國性之公會。
  三、有關申請書格式及應記載事項,於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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