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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一、委員會首次會議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會所召集之。 二、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後,遇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之情形召開會議。 三、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會所或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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