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倘接受國主管當局獲有有關情報,該當局負有義務:
  一、遇有派遣國國民死亡時,迅即通知轄區所及之領館;
  二、遇有為隸籍派遣國之未成年人或其他無充分行為能力人之利益計,
      似宜指定監護人或託管人時,迅將此項情事通知主管領館。惟此項
      通知不得妨礙接受國關於指派此等人員之法律規章之施行。
  三、遇具有派遣國國籍之船舶在接受國領海或內國水域毀損或擱淺時,
      或遇在派遣國登記之航空機在接受國領域內發生意外事故時,迅即
      通知最接近出事地點之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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