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接受國主管當局獲有有關情報,該當局負有義務: 一、遇有派遣國國民死亡時,迅即通知轄區所及之領館; 二、遇有為隸籍派遣國之未成年人或其他無充分行為能力人之利益計, 似宜指定監護人或託管人時,迅將此項情事通知主管領館。惟此項 通知不得妨礙接受國關於指派此等人員之法律規章之施行。 三、遇具有派遣國國籍之船舶在接受國領海或內國水域毀損或擱淺時, 或遇在派遣國登記之航空機在接受國領域內發生意外事故時,迅即 通知最接近出事地點之領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