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涉嫌內亂外患,經提起公訴者。
  二、涉有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有第三十九條情事而移付懲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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