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之下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
  取得,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
      科目之大學畢業生。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肄)業生。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肄)業生。
  四、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
      檢定,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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