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之下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 取得,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 科目之大學畢業生。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肄)業生。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肄)業生。 四、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 檢定,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