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產業
園區之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或管理業務。
前項委託業務,其資金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得以公開甄選方式為
之;其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
第一項公民營事業之資格、委託條件、委託業務之範圍與前項公開甄選之
條件、程序、開發契約期程屆期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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