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供氣區域、與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合併或
與其他事業併購者,本公司與用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併同移轉。
本公司若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供氣營業執照者,本公司與用戶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應無償移轉至接續經營之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
前二項核准或廢止,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公告
,且以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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