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水權經登記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
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水權狀時,
應層轉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驗印備案。
前項水權狀,由中央主管機關製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