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58
人,瀏覽人次:
95296738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於海堤興建完成未經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有違反本 辦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整復或回復原 狀;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