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於海堤興建完成未經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有違反本
辦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整復或回復原
狀;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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