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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水平轉點(TP)水平標點(BM)及導線交叉(IP)之高度,以樁頂為標準 ,讀至公厘,導線木樁之高度,以樁前之地面高為標準,讀至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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