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地面站經營者,應依交通部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特許費、審查費、審
  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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