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
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
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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