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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調查之成員出庭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 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 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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