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就歲出部分即行彙核
  處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額度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
  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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