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所人事室於核定派代人提出資歷證件及任用審查表,應即填明適用法
  規條款、擬任等級,簽請所長判行後,依法辦理送審手續。上項任用審
  查案,奉核定後,薦任職以上人員須由人事室辦理呈報上級,轉請總統
  任命,並將審定等級通知會計室,如其審查不合格者應撤銷其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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