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製造業者儲存原料或包裝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一原料及包裝材料應以適合其特性之方式予以儲存與處理,必要時
    ,實施監控以維持之。
二、以適合儲存物品特性之儲存及處理方式為之。
三、原料或包裝材料應適當儲存,並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四、重新包裝時,其標籤內容與原標籤之記載相同。
五、經隔離或拒收者,儲存於特定之位置,或以其他可確保辨識之方式區
    別之。
六、訂定能確保庫存完善週轉之措施,並遵守先進先出原則。
七、實施定期盤點,確認庫存資料之正確;其有顯著差異者,予以調查並
    矯正之。
〔立法理由〕
化粧品製造業者儲存原料或包裝材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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