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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應撲滅或預防之。 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他人土地 ,為森林生物為害之撲滅或預防,如致有損害,應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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