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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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