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市閒置之公有地、公私有建築物之屋頂及公園用地等,得提供團體申請
進行綠美化、造林或栽種可食用作物;較大面積之公有地,應以造林為優
先,以有效增加森林碳匯,並鼓勵訂定碳匯經營增量計畫。
前項申請方式,由市政府公告之。
本市各級學校之閒置空地或屋頂,得設置廚餘自主堆肥設施及進行綠美化
、造林或栽種可食用作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