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本府同意後
解散之,並送本市議會備查。
本中心依前項規定解散時,進用人員應終止契約,賸餘財產繳市庫,其相
關權利義務由本府概括承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