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期、時間及服勤項目與崗
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
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勤務者,應由分局
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並將規劃情形陳報本局列管及督導,對超過
一星期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每星期檢討一次,經檢討無實施必要
時,或專案勤務結束者,均應即時連同成效檢討資料報本局解除列管。
各分駐所、派出所專案人員每月績效考核、人員汰換及勤務執行情形,應
於次月五日前報本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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