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讀會,對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會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作廣泛討論,並得經出席
  議員提議過半數之決議,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
  會重行審查或撤銷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
  撤銷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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