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在適用本法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施行前,已 建築完成者,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並免由建築師及 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權利或同意使用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四、房屋權利證明文件或切結其房屋權利之文件(限未辦理房屋所有權 登記者)。 五、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六、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七、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八、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