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在適用本法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施行前,已
  建築完成者,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並免由建築師及
  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權利或同意使用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四、房屋權利證明文件或切結其房屋權利之文件(限未辦理房屋所有權
      登記者)。
  五、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六、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七、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八、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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