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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出席議員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主席應即裁定。 前項裁定,如出席議員提出申訴,並有二人以上附議,主席應付表決, 申訴未獲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仍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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