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非有全體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本
  規程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超過半數之同意
  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縣、市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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