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非有全體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本 規程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超過半數之同意 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縣、市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