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風景區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維護之:
  一、具有觀瞻及保存價值之古樹、林木及地貌應予保存。
  二、建築物之高度、色彩及造型應配合周圍自然環境與景觀。
  三、原有建築物之修繕(包括外牆粉刷、屋面修改、搭蓋涼棚等)應報
      經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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