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更新得就左列情形,擇其情況較為嚴重,並以居住為主要使用者, 優先規劃: 一、建築物窳陋且無防火構造,亦無適當之防火間隔距離,妨礙公共安 全者。 二、建築物排列不良、違章建築甚多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礙公共交 通、設施或安全者。 三、建築物年代過久,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妨害公共安全者。 四、現有公共設施大部分破損或已不敷實際需要者。 五、居住環境惡劣,妨害公共衛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