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更新得就左列情形,擇其情況較為嚴重,並以居住為主要使用者,
  優先規劃:
  一、建築物窳陋且無防火構造,亦無適當之防火間隔距離,妨礙公共安
      全者。
  二、建築物排列不良、違章建築甚多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礙公共交
      通、設施或安全者。
  三、建築物年代過久,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妨害公共安全者。
  四、現有公共設施大部分破損或已不敷實際需要者。
  五、居住環境惡劣,妨害公共衛生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