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飛行訓練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訂定安全管
理系統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該安全管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
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
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等級。
四、以持續增進整體性安全等級為目標。
前項之安全管理系統應清楚界定訓練機構各層級組織所應負之安全責任,
包括管理階層所應負之直接安全責任並依附件十五之一辦理。
〔立法理由〕 為因應現行實務做法,安全管理系統建立後,其作業規範均已載明於安全
管理系統手冊中,並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爰於第一項增訂安全管理系
統手冊之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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