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三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
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立法理由〕
本條修正申請調整測驗時間之期間,由三日修正為五日,使受訓人員有充
裕之因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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