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三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 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本條修正申請調整測驗時間之期間,由三日修正為五日,使受訓人員有充 裕之因應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