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者,受政府輔助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向國民
住宅主管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經核准者,得另行購置符合規定之住宅,
並以不高於原貸款餘額及剩餘期數,繼續辦理貸款:
一、因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需拆除其住宅。
二、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
三、經鑑定其住宅有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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