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響燉號誌之保管及攜帶數量依左列規定。但車長、司機員或巡查路線者
  ,如攜帶之數量不足時,得向站方借用。
  一、各站保管十二個以上,保管處所為行車站長室。但設有號誌樓者,
      每一號誌樓,應另保管四個以上。
  二、車長、司機員攜帶四個以上。但依線區、狀態、得適宜增加。
  三、巡查保養路線、電車線或擔任工事指揮監督之工務、電務人員攜帶
      四個以上,但依線區狀態,得適宜增加。
  四、平交道、隧道、橋樑看守人員保管六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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