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燉號誌之保管及攜帶數量依左列規定。但車長、司機員或巡查路線者 ,如攜帶之數量不足時,得向站方借用。 一、各站保管十二個以上,保管處所為行車站長室。但設有號誌樓者, 每一號誌樓,應另保管四個以上。 二、車長、司機員攜帶四個以上。但依線區、狀態、得適宜增加。 三、巡查保養路線、電車線或擔任工事指揮監督之工務、電務人員攜帶 四個以上,但依線區狀態,得適宜增加。 四、平交道、隧道、橋樑看守人員保管六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