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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七十九條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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