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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