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
  鎖,非經開票管理員會同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當眾驗明封識,不得啟
  封。
  投票人認為必要時,得公推代表九人至十五人,另備各人簽名蓋章之封
  條,加封於投票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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